赣民发〔2011〕13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老龄办、厅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7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民发〔2010〕56号),全面推进民政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民政建设,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民政依法行政工作面临新的形势。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政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依法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处于各种矛盾多发时期,依法调整利益关系难度增大,而民政工作任务多元,内容繁杂,对象多为弱势群体,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发展创新面临巨大压力和挑战。一方面,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国家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求民政部门不失时机地将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和工作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另一方面,民政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涉及民政业务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对滞后,一些地方和工作领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对法制工作重视不够等。加强法治民政建设势在必行,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不断开创民政法制工作新局面,是对各级民政部门的重大考验。全省各级民政行政机关及民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推进法治民政建设。
2.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的总体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民政为奋斗目标,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实施有效、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程序正当、监督有效的民政执法体制;形成上下联动、实用高效、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民政普法格局;打造组织健全、素质过硬、作用明显、保障有力的民政法制机构队伍。
二、提高各级民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各级民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民政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4.深入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五五”普法与“六五”普法规划的衔接。努力将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规范民政行政行为相结合,与开展相关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与解决民政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相结合,确保普法规划落到实处。重点做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为各类民政工作对象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加强依法维权的宣传教育,引导民政对象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提高各级民政干部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
5.加强民政法制培训。完善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厅(局)务会议、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制度,将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法律法规列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民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省厅要制定法制培训计划,组织全省民政法制工作者定期轮训。各级民政部门要创造条件和机会,保证法制工作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业法制培训;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熟悉民政执法流程和规范,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三、深化民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民政管理服务方式
6.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向单位的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行政审批权限授予到位)行政审批模式。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查询,提供优质快捷的审批服务。
7.推进民政管理服务方式转变。推进民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救灾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制度,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切实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建设政府公共服务、居民互助服务、市场提供服务相衔接的社区服务体系,加快培育社会组织,研究制定加快行业协会发展的制度,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
8.健全民政行政管理制度。完善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加快建立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绩效管理的重要标尺。建立健全民政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民政资金和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行为。
四、推进民政地方立法,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9.推进民政立法工作进程。坚持统筹兼顾、重点突出、衔接配套的原则,认真论证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将条件成熟、群众期待、事业急需的立法项目适时上报,列入地方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推进社会领域立法中对民政事业发展具有支架性作用的立法项目,如社会救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社会组织、志愿服务以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推进法规规章制定和修订的同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为整体推进民政法制建设创造条件。改进立法方式,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畅通民主立法渠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增强立法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建立健全立法评估制度,立法后要全程跟踪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效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改、废建议。
10.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所设定事项不得超出民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
11.定期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政府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或上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建议。对民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定期清理的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清理。
五、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12.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建立健全民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各级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出台前应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要经厅(局)务会议或者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严禁领导干部个人随意决策。
13.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事先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舆情反映、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收集相关情况信息、意见建议。全面论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潜在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判断,提出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并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确保决策出台后能够平稳顺利实施。凡是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列入决策议程。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14.加强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加强对决策落实的督查督办。建立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定期组织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评估,确保信息的公正、中立、客观。对收集的各方面信息,要进行系统梳理、综合分析,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5.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加快机关职能转变步伐,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民政系统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改革上下衔接、步调一致、落实到位。推进民政系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形成执法过程中的联动机制。
16.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贯彻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要求,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据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和民政专业法律、法规与规章,完善民政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使用法律文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情况,及时更新民政部门行政执法依据。认真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裁量权,细化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7.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依法界定民政部门的执法职权与职责,完善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权责体系。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完善考核组织,明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确定考核方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七、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行为监督
18.加强机关内部监督。落实执法检查制度,上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下级民政部门进行执法检查,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和全面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偏差和错误,分析研究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实施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评比执法案卷,规范档案管理。认真落实《江西省民政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巡查办法》各项措施;民政系统内部的计划财务机构要着力加强民政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采购项目的审计工作,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机制;监察机构要着力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做好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建立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机制,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同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法院、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以检查促规范,以监督促提高。
19.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民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要提高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能力,依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争议。民政部门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时,要依法认真做好答辩应诉工作,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省民政厅要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应诉答辩等工作。建立行政复议案件上报备案制度,市、县民政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完结后,要及时将案件简要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报上级民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备案。对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重大案件要及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内容和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将民政部门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民政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纳入民政部门行政调解的范围,主动进行调解。
20.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发布信息公开指南,编制、修订信息公开目录,加快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严格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建立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逐步实现网上审批、网上监察,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21.认真落实依法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规划、指导、监督本级民政部门和下级民政部门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其他领导协助抓、法制机构负责人具体抓的领导责任机制。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民政法制工作。民政法制工作要为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推动民政工作在法制化基础上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22.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省厅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民政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狠抓落实,扎扎实实推进法治民政建设。
附件:加强法治民政建设责任分解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加强法治民政建设责任分解表
|
序号 |
主 要 任 务 |
牵头单位 |
参加单位 |
完成时限 |
|
1 |
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 |
市、县民政部门 |
分年度目标 |
|
2 |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 |
市、县民政部门 |
经常性、 长期性 |
|
3 |
加强民政法制培训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 |
市、县民政部门 |
分年度目标 |
|
4 |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察室、民管局、事务处 |
市、县民政部门 |
经常性、 长期性 |
|
5 |
推进民政管理创新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各处室局,市、县民政部门 |
经常性、 长期性 |
|
6 |
健全行政管理制度 |
办公室、计财处、监察室 |
市、县民政部门 |
经常性、 长期性 |
|
7 |
推进民政立法工作进程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各处室局 |
经常性、 长期性 |
|
8 |
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各处室局,市、县民政部门 |
经常性、 长期性 |
|
9 |
定期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各处室局,市、县民政部门 |
经常性、长期性 |
|
10 |
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
办公室 |
市、县民政部门 |
2012年12月 |
|
11 |
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 |
信访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各处室局,市、县民政部门 |
2011年12月 |
|
12 |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和监督制度 |
办公室、计财处、监察室 |
各处室局,市、县民政部门 |
2012年12月 |
|
13 |
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各行政执法单位,市、县民政部门 |
经常性、长期性 |
|
14 |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各行政执法单位,市、县民政部门 |
2011年12月 |
|
15 |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各行政执法单位,市、县民政部门 |
经常性、长期性 |
|
16 |
加强机关内部监督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财处、监察室 |
各处室局,市、县民政部门 |
经常性、长期性 |
|
17 |
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各处室局,市、县民政部门 |
经常性、长期性 |
|
18 |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
办公室 |
各处室局,市、县民政部门 |
经常性、长期性 |
|
19 |
落实依法行政领导责任制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市、县民政部门 |
经常性、长期性 |
|
20 |
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 |
市、县民政部门 |
2013年12月 |
今日推荐
更多热点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