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民发〔2011〕2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老龄办、厅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赣民字〔2010〕59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对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清理中发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有的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为此,决定对以下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合同制工人参军后优待问题的批复》(赣民字〔1989〕17号,省民政厅,1989年2月15日);
2.《关于按政策办理部分优抚对象农转非和就业问题的通知》(赣民电〔1991〕81号,省民政厅,1991年12月11日);
3.《关于部分优抚对象农转非等若干问题的通知》(赣民发〔1992〕2号,省民政厅,1992年1月6日);
4.《关于解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有关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赣民发〔1992〕20号,省委组织部、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公安厅,1992年5月16日);
5.《关于部分优抚对象农转非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赣民字〔1992〕230号,省民政厅,1992年12月30日);
6.《关于停止审批和颁发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的通知》(赣民字〔1999〕131号,省民政厅,1999年6月1日);
7.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民字〔2001〕577号,省民政厅,2001年12月5日);
8.《关于基层工会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赣民函〔2002〕5号,省民政厅,2002年4月27日);
9.《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机关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2〕194号,省民政厅,2002年8月30日);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6〕168号,省民政厅,2006年11月16日)。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因公牺牲的公安干警追认为革命烈士的条件应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办理的通知》(赣民厅〔1984〕27号,省民政厅、省公安厅,1984年4月23日);
2.《关于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安置及休养等问题的暂行规定》(赣民发〔1991〕6号,省民政厅,1991年2月7日);
3.《关于军人退伍后由地方补评残的不予安排工作的批复》(赣民字〔1991〕67号,省民政厅,1991年4月18日);
4.《关于切实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赣民字〔1999〕227号,省民政厅、省妇联,1999年9月27日);
5.《关于切实做好部队移交地方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1〕154号,省民政厅,2001年4月16日);
6.《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的通知》(赣民字〔2002〕110号,省民政厅,2002年5月30日);
7.《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2〕207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2002年9月20日);
8.《关于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占有适当名额发挥农村妇女作用的意见》(赣民字〔2002〕271号,省民政厅、省妇联,2002年12月25日);
9.《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住房困难人员修(建)房补助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3〕264号,省民政厅,2003年10月13日);
10.《关于在困难企业的残疾军人全部改领残疾抚恤金的通知》(赣民字〔2005〕31号,省民政厅,2005年3月29日);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5〕74号,省民政厅,2005年5月24日);
12.《关于原在乡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优抚安居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5〕95号,省民政厅,2005年7月6日);
13.《关于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0〕109号,省民政厅,2010年7月16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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